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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部委开启第三批PPP超万亿投资 严禁项目与土地捆绑
来源: | 作者:lugangjituan | 发布时间: 2016-10-14 | 1397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部委首次联合出手力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开启超万亿元投资市场。

       10月13日,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等20部委发布《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确定了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而此次公布的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数量,更是超过了前两批总和的一倍多。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PPP项目落地过程中,受《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取的要求影响,打包土地资源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对此,《通知》明确要求,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

       《通知》指出,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委推荐及专家评审,现确定北京市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通州—大兴段)等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

       从2014年开始,中国全面推进PPP改革,2014年财政部首批确立了30个PPP示范项目,金额1800亿元;2015年公布的第二批PPP示范项目达到206个,总投资金额为6589亿元,而此次公布的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数量更是超过了前两批总和的一倍多。

       相较于前两批,本批PPP示范项目无论在项目数量、投资总规模、所涉及的省市范围还是所覆盖的行业领域方面都有巨大突破。对此,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解释,这次推出的PPP示范项目超过了万亿元,且在推出的示范项目中,增量项目占有绝对多数的分量,对稳增长的效果是值得期待的。

       今年10月,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PPP改革在中国”国际研讨会上指出,截至2016年8月底,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已收录10313个已实施或待开发的PPP项目,覆盖19个行业,总投资预计12.3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已签约项目投资额超过1.4万亿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各批次示范项目落地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

      《通知》要求,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此次《通知》的下发,对社会资本来说可谓释放了重大利好,明确给予社会资本优先权。

      《通知》强调,示范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配合。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要求,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

       民营社会资本得到正名,无疑有利于在PPP项目采购中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市场中各自发挥优势,共同推动PPP项目落地。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于土地供应问题进行了大篇幅的规定,对于一些PPP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土地供应方式设立了明确的“禁区”。

      《通知》要求,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根据要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同时,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20部委在《通知》中强调,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转载自《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