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各批次示范项目落地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
《通知》要求,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逾期未完成采购的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此次《通知》的下发,对社会资本来说可谓释放了重大利好,明确给予社会资本优先权。
《通知》强调,示范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配合。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要求,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
民营社会资本得到正名,无疑有利于在PPP项目采购中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市场中各自发挥优势,共同推动PPP项目落地。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于土地供应问题进行了大篇幅的规定,对于一些PPP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土地供应方式设立了明确的“禁区”。
《通知》要求,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根据要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同时,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20部委在《通知》中强调,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转载自《每日经济新闻》